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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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