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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
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
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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