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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6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醫療機構依其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提供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2.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7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其所執行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同意書、病人之書面意思表示及預立醫療決定應連同病歷保存。
  3.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以下稱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條 醫師於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Post-GraduateYearTraining,簡稱PGY,以下稱一般醫學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後,始得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5.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3條 國內大學畢業之醫師,其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之期間如下:一、自國內大學醫學系七年制、學士後醫學系五年制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八年制畢業:一年。二、自國內大學醫學系六年制、學士後醫學系四年制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七年制畢業:…
  6.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4條 國外大學畢業之醫師,其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之期間如下: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一年。二、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二年。
  7.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5條 …形之一者,得免受第二條規定應先完成一般醫學訓練,始得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規定限制: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領有醫師證書。二、領有外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8.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6條 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應屆畢業生,於通過中醫師考試,未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所定醫師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稱醫師第二階段考試)前,得先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日起六個…
  9.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8條 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一、家庭醫學科。二、內科。三、外科。四、兒科。五、婦產科。六、骨科。七、神經外科。八、泌尿科。九、耳鼻喉頭頸外科。十、眼科。十一、皮膚科。十二、神經科。十三、精神科。十四、復健科。十五、麻醉科。十六…
  10.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9條 專科醫師訓練,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以下稱訓練醫院)為之。
  11.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1條 訓練醫院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訂定訓練計畫,辦理專科醫師訓練;其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12.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2條 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加。
  13.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3條 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為之,並得實施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但具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
  14.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應訂定甄審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二、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三、甄審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標準。四、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五、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條…
  15.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5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條件,應斟酌各科特性訂定,並包括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最低標準:一、參加主管機關、大學醫學院、系、教學醫院及相關醫學會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二、參加國內外相關專科學術研討…
  16.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其初審工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甄審原則,並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之。前項初審工作每次辦理時間、地點及甄審委員會委員之人選,…
  17.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7條 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結果,應造具申請甄審者之名冊,連同甄審資格及成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複審。
  18.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8條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申請補發、換發者,亦同。前項專科醫師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其專科分科別及有效期限。
  19.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9條 專科醫師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前項申請更新,因不符合申請更新之條件,致未能於期限內辦理者,得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於其…
  20.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0條 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有違反法令或不遵行中央主管機關監督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專科醫學會應增進專科醫師品德及強化專業素養與能力。
  21. 行政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1條 醫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專科醫師證書。
  22.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請核准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一、操作醫師資格之證明。二、細胞製備場所之證明。三、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施行計畫。前項各款內容變更時,應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施行。
  23.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與登記,始得為之:一、手術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二、第二十五條所定相關訓練證明。三、緊急後送轉診計畫。四、取得與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機關、機構、法人、學會、協會之認證情形。醫療機構施…
  24.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1條 …醫學手術項目、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特定美容醫學處置項目及其施行醫師。
  25.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為之: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二、操作設備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一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三、醫療器材許可證。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資料。
  26.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登記後,始得為之:一、施行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二、操作之醫事人員證書及附表二所定專業訓練證明。三、醫療器材許可證。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資料。
  27.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後,發生終止或停止施行或使用、施行醫師或操作人員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屬第三條及前條情形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完成前項…
  28.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訓練課程。二、曾參與執行與附表三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人體試驗。
  29.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稱。二、細胞治療項目。三、適應症。四、符合前條規定之專任操作醫師。五、施行方式。六、治療效果之評估及追蹤方式。七、費用及其收取方式。八、已發表之國內、外相關文獻報告。九、同意書範本。十、細胞製備場所。十一、人體細胞組織物…
  30.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二、細胞治療項目。三、適應症。四、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專任操作醫師。五、施行方式。六、治療效果之評估及追蹤方式。七、費用及其收取方式。八、已自行或參與執行完成之人體試驗成果報告,及其他國內、外相關文獻報告。九、同意書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