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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30 頁-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自上級審法院回任,調其他機關辦事,自檢察官、律師、學者轉任或遴選,留職停薪、帶職帶薪進修,免兼院長、庭長職務,或其他情事,尚未依第一項辦理選定者,應於其歸建、到職、免兼或其他情事消滅時,選定其辦理之事務。未依第一項選定事…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4條 前條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數、股數與庭長、法官之遴選及其事務分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數、股數,由院長視法院業務需要定之。二、專業法庭或專股庭長、法官應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遴選之;認有調整必要者…
-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5條 …、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三、擔任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或職務法庭參審員。
-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8條 …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之一。六、擔任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或職務法庭法官。七、因死亡、重大傷病或其他事由不為或不能繼續參與審議事務。八、調任不同組別法院法官。任期未屆滿前,已無…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4條 …之法院,得僅設專股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前項勞動法庭法官,應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任之。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設置方式,與各該法院民事庭之事務分配,其法官之遴選資格、方式、任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7條 二審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一、現職實任法官。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9條 三審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一、現職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0條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經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1條 三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票選。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2條 懲戒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就志願調任懲戒法院法官且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者造具名冊,逕送懲戒法院院長辦理推薦。懲戒法院院長應徵詢所屬相關人員意見,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敘明理由推薦人選;其曾辦理職務法庭或行政訴…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5條 …理教授、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簡任公務人員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下列標準,以其擔任上開職務之服務年資比照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如同年分發有二期者,比照後期:一、未滿六年者,比照轉任當年法務部司法…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0條 …未滿三年者,亦同。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之遴選,準用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依第二項規定志願補實為三審法院法官者,應與申請遴選為該院法官者合併造冊後,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遴選。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1條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遴選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法官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任研究法官。但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以實任法官為限。調派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調派司法院辦事之法官接續調派司法…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2條 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研究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且志願調派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審級分別造具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用人機關(單位)表示意見。司法院院長就符合前條第一項所…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條 …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資格,依本辦法遴選為法官者,得轉任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最高…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3條 申請遴選為法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類(狀)、專門著作等文件(以下簡稱文件)之格式、件數、類別等事項,由司法院另定之。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司法院得逕予駁回:一、未繳齊前項應備之文件,經司法院定…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4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需用名額擇優遴選。遴選檢察官轉任法官時,應審酌其擔任檢察官之年資及候補、試署之服務成績;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者,優先遴選之。本會遴選時得通知申請…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5條 …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三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按其申請時所出具之年資證明,依規定縮短或免除候補、試署期間。第一項年齡及前項年資,算至司法院公告受理截止日前一日止,年齡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0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為準。其口試作業規則,由司法院另定之。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1條 …司法院綜合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2條 …狀)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3條 …建議人選,經徵得其同意並提出應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後,交付本會遴選。經前項遴選通過轉任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5條 …著作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6條 …建議人選,經徵得其同意並提出應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後,交付本會遴選。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9條 …資格者辦理第九條第五項所列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1條 …資格者辦理第九條第五項所列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3條 …經本會錄取參加職前研習。二、經廢止職前研習資格或研習期滿放棄遴選。三、經本會審議遴選未通過。四、經本會審議遴選通過後,撤回轉(再)任申請或經派職而放棄報到。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尚未完…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4條 …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司法院依本辦法辦理法官遴選各項工作所需酬勞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2條 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參加研習。本辦法所稱研習,指職前研習。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3條 前條之研習,由司法院設遴選法官研習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習委員會),決定其研習方針、研習計畫及其他有關研習重要事項,交由法官學院執行。研習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