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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67 頁-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公路經營業除有左列情形外,不得拒絕車輛通行:一、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者。二、阻礙其他汽車通行者。三、使路面、橋樑、隧道等發生損害之虞者。
-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5條 …之設備供應之;倘需增置專供軍事運輸使用之端末月臺、線路及特種車輛等特種設備時,應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擬定計畫,呈報行政院核撥專款修建。前項特種設備修建標準,由軍事運輸機關會同鐵路主管機關參照各實際情況及不妨礙運輸安全之原則…
-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21條 鐵路軍事運輸所用車輛,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發配之。
-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22條 鐵路軍事運輸使用車輛之裝載數量規定如左:一、使用客車時,依客車之定額。二、使用貨車時,除另有規定外,依貨車之標記載重噸數裝載之。
-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23條 …,其忠靈箱安置在行李車內;二十一具以上者分批運送,或另配適宜車輛載運。鐵路運送陣亡官兵靈柩一至二具者,得安置於普通旅客列車行李車內,三具以上者,另配適宜車輛載運。
-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24條 …輸計畫,應將人員、軍品、數量、起訖站名、預定出發到達日期所需車輛,乘載日時等,記載於運輸計畫內。
-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28條 鐵路軍事運輸車輛附掛貨物列車之編組順序,依鐵路一般規定辦理。但軍事運輸專開列車,得由軍事運輸機關與鐵路商定其編組順序。
-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30條 鐵路運輸國軍陣亡官兵靈柩屍體之專用車輛,除因特殊情形得附掛普通旅客列車外,不得附掛旅客列車。
-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38條 …、攀登車頂及在車廂外站立坐臥。五、佔用鐵路站房、倉庫、機車、車輛、電報、電話等設備。
- 行政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39條 鐵路軍事運輸託運及接收單位使用鐵路車輛、裝卸機具、貨車附屬品或其他設備,如有喪失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 行政交通部公路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3條 行為人涉有本條例第二章所定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處分者,其沒入之車輛或物品依本辦法處理。
- 行政交通部公路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4條 警察機關查獲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因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致其車輛或物品經依規定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沒入者,該沒入之車輛或物品應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或其委託之應回收物品回收處理業(以下簡稱回收處理業)或車輛拍賣…
- 行政交通部公路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5條 公路監理機關或其委託之回收處理業、車輛拍賣、保管業者收受移送之沒入車輛或物品時,應逐筆登記並開具收據,其屬車輛者應過磅並拍照存證交付移送機關。移送機關須併同違規單之移送聯,移送管轄之處罰機關處理。代保管之沒入車輛或物品,…
- 行政交通部公路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6條 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沒入車輛或物品之違規案件,均應於規定期限內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之,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公開拍賣無人應買且不繼續拍賣者銷毀之。前項情形該管公路監理機關應將預定公開拍賣或銷毀之日期、時間、…
- 行政交通部公路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7條 執行銷毀沒入車輛或物品時,應由各會同監毀單位到場核對移送清冊所列無錯誤後,由受委託回收處理業當場將引擎、大樑、車身動力器具等切割或撞擊破裂,達不堪使用程度,並作成監毀紀錄及拍照存證。前項執行銷毀沒入車輛之引擎應保留引擎號…
- 行政交通部公路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8條 應銷毀之沒入車輛或物品,由公路監理機關依廢鐵實際重量,按當地當時之市價洽售予銷毀之回收處理業。公路監理機關與回收處理業或車輛拍賣、保管業者訂定之契約,其廢鐵銷售價款及拍賣所得價金,扣除拍賣費用、搬運費、保管費、壓毀工資及…
-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4條 …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營業車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補貼其汽車燃料使用費百分之五十;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鐵路機車車輛,指營運用之各式客貨車輛。本規則所稱鐵路機構,包括國營鐵路機構、地方營鐵路機構、民營鐵路機構及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客貨運輸之專用鐵路機構。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適用第二章之規定;營運…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3條 鐵路機構施行機車車輛之檢修,應作成檢修紀錄。前項檢修紀錄應按檢修種類分別記載,其記載事項及格式,由鐵路機構定之。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檢修之機車車輛編號、日期、級別、作業項目及結果,並由鐵路機構規定之人員簽名或蓋章以示證明;其…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4條 鐵路機構應對維修工程車及車輛調動機施行適當之檢修並作成紀錄;其檢修之方式、週期、項目、紀錄應載事項與格式及保管期間等規定,由鐵路機構訂定。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對具有動力之維修工程車及車輛調動機,應分級定期辦理檢修,…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5條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程序由各鐵路機構另定之。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6條 …車、電力機車、柴油客車、柴聯車、電聯車及推拉式機車。本章所稱車輛,指機車以外之各種客車、貨車及電源車。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6條 客貨車輛檢修,分為不定期檢修、定期檢修及臨時檢修。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8條 …。三、三級檢修:指全盤檢修,按客貨車使用狀況於規定期間內,將車輛各重要部分予以解體後,就車輛全部機構之狀態及作用施行之檢修。四、四級檢修:指更新檢修,於車輛損耗情形嚴重,須重新翻造時,施行之檢修。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20條 車輛定期檢修,其各級檢修項目由鐵路機構定之。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24條 新購、停用及不常使用之車輛,得不依規定期間辦理一級或二級檢修。但於使用前必須分別施行一級或二級檢修。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27條 …各級檢修實施完畢之客、貨車,應將檢修級別、日期、施行單位,於車輛外部作適當之標識;其位置、形狀及字體由鐵路機構定之。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28條 鐵路機構應對機車車輛施行定期檢修及臨時檢修。前項定期檢修分為四級,各級檢修週期由鐵路機構依車種型式擬訂,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但鐵路機構擬訂之各級檢修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29條 機車車輛定期檢修各級檢修之方式及主要項目如下:一、一級檢修:對機車車輛之外觀、主要機件之狀態與機能之檢修及駕駛艙操作設備功能之確認。二、二級檢修:對機車車輛設備進行清洗、潤滑、測試、測量與調整,以確保主要機件如集電設備、…
-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30條 機車車輛因修理、待料或其他不適於運輸之情況而致停用者,得不實施定期檢修。停用期間不計入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期檢修使用期間之日數。前項機車車輛停用期間,鐵路機構應施行適當之處理。處理方式由鐵路機構訂定,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