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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99 頁-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86條 …,逐年提列折舊,並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 …文檔案)折舊: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
-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6條 各項耗竭及攤折:一、各項耗竭及攤折,其原始之資產估價如有不符,應予轉正;溢列之數,不予認定。二、遞延資產耗竭之計算,得就下列方法擇一適用之,但採用後不得變更;(一)就遞耗資產之成本,按可採掘之數量預計單位耗竭額,年終結算…
-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7條 …制,並經依法登記有案者應予認定。七、因購置房屋、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所定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法院或行政執行機…
-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00條 出售或交換資產損失:一、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其差額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二、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如有交換損失,應予認列。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
-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02條 …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三)商…
-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04條 資產估價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者,應依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調整相關損益。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之資產者,仍應按原資產之種類,依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計提折舊或攤折。
-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05條 應列資產之項目,列為損失或費用者,應予轉正。例如:遞延費用列為費用,資本支出列為費用支出。
-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06條 各項資產如有收益匿不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09條 營利事業依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資產重估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條 …、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二、重估價:指營利事業之資產,依本辦法之規定,重行估定其價值。三、重估價基準日:指營利事業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基準日。四、會計年度:指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年度,以…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條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營利事業…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4條 營利事業採非曆年制之會計年度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以其開始月份所屬年序為其年序,適用財政部以曆年制為依據所發布之各該年度物價倍數重估之。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5條 營利事業重估資產之範圍,限於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或第六十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或無形資產三類。租用其他事業或個人之資產,或已出售、贈與、交換或其他方式而尚未交付或移轉所有權之資產,不論其資產本身或增添部分,均…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所列得重估之三類資產,其數量以該營利事業在重估價基準日,確為該營利事業之帳載數量為限;如經盤點後,發現其數量較帳面短少,應按實有數量予以重估。重估價基準日,帳載數量經盤點後較實有數量為少時,仍按帳載數量重估。營…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7條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或無形資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重估價基準日前調整其帳面金額,作為重估價之依據:一、在基準日前各年度中所提之折舊、耗竭或攤折額,於申報所得額時,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而未調整其累計折舊、累…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8條 營利事業各項資產重估價值,應分別按下列公式重估計算之:一、(取得價值-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二、營利事業之資產,曾於以往年度辦理重估價者:(上次重估價值…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9條 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其部分資產價值雖未曾重估,仍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為重估價值,該等資產於以後年度物價指數較取得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依本辦法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時,以前條第一款公式計算資產重估…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0條 營利事業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上漲未達百分之二十五,該資產仍可辦理重估價。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辦理重估價資產之取得年度,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資產之取得,以取得所有權之年度為取得年度;其屬分期付款者,以入帳使用年度為取得年度。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以受領該資產之年度為取得年度。二、資產取得後如發生擴…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2條 資產取得後,如發生擴充、換置、改良、修理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其增添部分應與原始取得部分一併按照本辦法之規定,分別計算重估價值。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3條 營利事業之資產在重估價基準日前各年度中,如有依法應列計之折舊、耗竭或攤折而帳面未經調整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補列折舊、耗竭或攤折額後,再行計算其重估價值。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4條 重估資產增添部分之耐用年數,應以原始部分之未使用年數為準。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5條 重估資產以往年度折舊方法曾有變更者,於計算補列折舊額時,以應提列折舊年度所使用之折舊方法為準。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6條 資產取得後,如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而未於轉讓、滅失或報廢當時自帳上扣除者,於計算重估價值時,應追溯其取得年度而扣除之,取得年度無法決定時,按先進先出法計算,其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並應配合扣除之。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7條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一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8條 該管稽徵機關接到前條規定之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時,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其未能於一個月內通知者,視為對於申請之核可。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9條 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其逾六十日之期限者,得展期於三十日內申報之: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1條 …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其歷年帳冊文據齊全記載連續者,亦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2條 營利事業得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代為辦理資產重估事務,承辦會計師應依本辦法與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負責辦理,就重估資產有關帳冊資料核點、複算,對於第十九條所規定之申報書表加以簽證,並向稽徵機關提出辦理資產重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