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4條 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營利事業採非曆年制之會計年度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以其開始月份所屬年序為其年序,適用財政部以曆年制為依據所發布之各該年度物價倍數重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