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7 / 115 頁-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級別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日達一萬公噸以上者,或每年達一百萬公噸以上者,應於製造、使用、貯存場所設置甲級、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共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甲級專業技…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於製造、使用、貯存運作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前項專職指不得兼任環境保護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環境保護、化學物質管理無關之工作。但下列情形,具備第二條…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染防制事項,並備具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易取得之處。三、其他製造、使用、貯存行為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等工作。運作人兼有運送行為時,除已設置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外,甲級或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辦理第十三條所定丙級專業技術管…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第2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總量達下列基準者,運作人應於運作前投保責任保險:┌──┬───────…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第7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應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2條 製造、輸出、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廢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以下簡稱運作人),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應製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同一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5條 製造、使用或貯存單一毒性化學物質,其任一運作行為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者,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按月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同一運作人有二…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5條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推廣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研發或改良運送方法,有防止危險之成效。二、研發或改良製造、使用、貯存方法,有降低排…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條 …質:指既有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五、運作:指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六、污染環境:指因化學物質之運作而改變空氣、水或土壤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破壞自然生態或損害財物。七、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3條 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廢棄、輸出…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8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核發、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設置等級、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9條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核准後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二、販賣或轉讓他人。三、退運出口。四、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處置。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式。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0條 製造或輸入每年達一定數量既有化學物質者應依規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者應於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前開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以下稱應登錄化學物質)經…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8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組設聯防組織,檢送設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前項聯防組織之應輔助事項、…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56條 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9條 …開。但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應予保密或經製造或輸入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並經核准者,不予公開。前項不予公開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者,不在此限:一、對公益有必要。二、為保護人…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72條 …備改善績效卓著。三、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推廣。前項獎勵之適用對象、評選、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稱製造,指調配、加工、合成、分裝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行為。但自行使用時之調配、加工與分裝,不在此限。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來源、運作情形、產品製造流程、管理方法及貯存設備說明。二、改善前後之差異及成效。三、完成改善之設備或設施。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者。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中止運作,指中斷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運作之情形。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定中止運作,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准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及相關資…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聯防組織,指製造、使用、貯存及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相關運作人,為因應突發事故發生,避免事故…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4條 製造、使用、貯存及運送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相關運作人,應於運作前加入或組設聯防組織。運送行為跨越二個直轄市、縣(市)者,其所有人委託運送時應委由已加入同一全國性聯防組織之運作人運送。
-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2條 環境用藥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以持有相同劑型製造許可證者為限,且不得逾越委託者及接受委託者其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3條 前條委託製造環境用藥,應由委託者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表。二、經公證之委託合約書,合約書應載明委託製造之期間。三、委託者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正本及接受委託者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四、加註接受委託製造…
-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5條 …環境用藥許可證正本。三、分裝工廠所持有與前款許可證相同劑型之製造許可證影本。四、加註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之產品標示。委託他人分裝者,除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具經公證之委託合約書,合約書應載明委託分裝之期間。
-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6條 環境用藥之調配以同一劑型為限,且以持有相同劑型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者,始得為之。
-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7條 環境用藥之調配,應由環境用藥製造業檢具下列文件,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表。二、與所調配之環境用藥相同劑型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三、調配數量及調配後環境用藥之化學性及物理性資料、有效成分分析檢測報告、毒性…
-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環境用藥分裝、調配或委託製造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檢具之證明文件、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補正期間以三十日為限。二、未繳納審查費者,逕予退件。
- 行政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2條 …之受讓人以環境用藥販賣業或領有與該原體相同有效成分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限。
- 行政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3條 …之轉讓以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許可申請:未領有原體製造或輸入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於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或展延時,檢具經原體製造或輸入許可證持有者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該許可證影本,併同辦理。二、個案申請: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