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第7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7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應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