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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21條 管制藥品之販賣,應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品量及販賣日期,詳實登錄簿冊,連同購買人簽名之單據保存之。
  2.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22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申購,食品藥物署得限量核配;其限量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23條 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憑照,始得為之。但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輸者,不在此限。
  4.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24條 管制藥品應置於業務處所保管;其屬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並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
  5.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25條 管制藥品之標籤,應以中文載明管制級別、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其屬麻醉藥品者,並應以中文標示麻醉藥品標幟。前項管制級別及麻醉藥品標幟之式樣,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26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銷燬管制藥品,應申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會同該衛生主管機關為之。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
  7.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27條 管制藥品減損時,管制藥品管理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並自減損之日起七日內,將減損藥品品量,檢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食品藥物署申報。其全部或一部經查獲時,亦同。前項管制藥品減損涉及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應…
  8.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28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
  9.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29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其開業執照、許可執照、許可證等設立許可文件或管制藥品登記證受撤銷、廢止或停業處分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分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
  10.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0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其申請歇業或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分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二、申請歇業者,應將結存之管制藥品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並報請當地衛…
  11.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1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但依前二條規定轉讓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2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簿冊、單據及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均應保存五年。
  13.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3條 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必要時得派員稽核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使用、調劑及管理情形,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品,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14.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4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宣導管制藥品濫用之危害及相關法令,並得委請公益團體協助辦理。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相關公益團體,得成立管制藥品防治諮詢單位,接受民眾諮詢。
  15.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4-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偵測管制藥品濫用情形及辦理預警宣導,應建立監視及預警通報系統,對於醫療(事)與其他相關機構、團體及人員通報濫用個案者,並得予以獎勵;其通報對象、內容、程序及相關獎勵措施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16.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6條 …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自處分之日起,停止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六個月至二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其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申請恢復之。
  17.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7條 …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二、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或受託藥商,製造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三、違反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
  18.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8條 …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19.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9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
  20.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40條 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置管制藥品管理人,或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21.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新成分:指新發明之成分可供藥用者。二、新療效複方:指已核准藥品具有新適應症、降低副作用、改善療效強度、改善療效時間或改變使用劑量之新醫療效能,或二種以上已核准成分之複方製劑具有優於各該單一成分藥品之醫療效能者。三、新使…
  22.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醫師處方藥品,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在藥品許可證上,載明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者。
  23.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核准查驗登記或規定是否相符之檢查事項。本法所稱檢驗,係指關於藥品之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化驗鑑定事項,或醫療器材之化學、物理、機械、材質等鑑定事項。
  24.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條第一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不包括非販賣之研究、試製之藥品。前項藥品應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並以無商品化之包裝者為限。
  25.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
  26.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公司組織章程影本。三、藥物販賣業者,其營業地址、場所(貯存藥品倉庫)及主要設備之平面略圖。四、藥物製造業者,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附。五、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所定…
  27.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西藥販賣業者,由藥劑生駐店管理時,其營業項目應加註不販賣麻醉藥品。藥商經營醫用放射性藥品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販賣。
  28.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藥品製造業者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在其製造加工之同一處所經營自製產品之批發、輸出、自用原料輸入及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者,得由其監製人兼為管理之。但兼營非本藥商產品之販賣業務或分設處所經營各該業務者,應分別聘管理人員,並辦理…
  29.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藥品販賣業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親自主持藥局業務之藥師、藥劑生,均應親自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其不在場時,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
  30.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22-1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輸入試製藥品原料藥者,應繳納費用,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資料,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辦:一、藥商許可執照。二、試製計畫書。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研發單位,免附。四、委託其他藥商辦理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