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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65條 …或終止時亦同。船員僱傭契約在國外終止時,雇用人應將該船員送回臺灣地區原僱傭地。船員僱傭契約在國外終止而不能即行返回臺灣地區時,雇用人應事先以書面開具理由,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航政機關備查。第一項船員僱傭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2.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94條 …船員服務手冊處罰之國外擅自離船船員,經當地政府遣返或自行返回臺灣地區時,由航政機關函該船員服務之公司將船員服務手冊繳回。四、凡受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之處罰時,其有適任證書或認可證書者,一併收回或註銷。
  3.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4條 …噸位三千以上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二、在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直航之船舶。三、在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之船舶。
  4.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43條 …或二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擔任國內航線總噸位未滿三千之客貨船、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總噸位未滿三千之客貨船船長或輪機長職務,具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海勤資歷者,申領二等船長或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得免附船上訓…
  5.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6條 …業漁船依總噸位及乘客人數不同準用第貳等級或第參等級規定。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水域之船舶準用第壹等級、第肆等級及第陸等級規定;航行金門、馬祖與大陸福建地區水域之船舶準用第貳等級、第參等級及第陸等級規定;航行澎湖與大陸福建…
  6. 行政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1條 為便利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之供應,並顧慮其設備遭受損壞,冀謀補救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7. 行政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6條 …油設備及搶修器材並組設搶修、作業、防護等隊。商港搶修事宜,依臺灣地區各商港(含輔助港)戰時港灣設施搶修責任劃分表之規定辦理。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3條 …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之規定,並按下列間接方式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大陸地區之旅客、貨物、郵件聯運業務:一、電腦訂位系統應經第三地連線。二、透過第三地國際清帳所辦理清帳。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本辦法申請間接聯運者,應檢附參加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一式兩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者,相互間得開立聯運機票及貨運提單,並辦理行李運送。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者,主管機關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虛偽不實,得撤銷其許可。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先取得航權後,始得申請飛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前項航權之分配及管理,準用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三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籌辦、航機務審查、試航、航線證書申請、繳還、註銷或換發、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報核、證書費及其有效期限等事項,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包機者,其航機務審查、試航、申請條件、程序及申請費等事項,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五條之一、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普通航空業申請執行兩岸緊急醫療或特定人道任務之飛航者,其申請程序,準用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自用航空器飛航兩岸者,其申請程序,準用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飛航兩岸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及特種飛航者,其申請程序,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1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從事國際飛航,其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以大陸地區機場為備用機場。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委託在臺灣地區之總代理執行或處理客、貨運業務,始得在臺灣地區攬載客貨。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應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後,依法向公司登記…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器,除前二條規定之飛航外,其飛入飛出臺灣地區之申請程序,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規定。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兩岸專案貨運包機、臺灣地區航空維修廠承攬大陸民用航空器在臺維修及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飛越大陸空域等事項,應依交通部訂定之國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作業程序、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作業程序、國籍航空…
  24.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38條 …機註冊、檢驗及操作證認可,自發給之日起有效期限最長為六個月。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或外國人領有許可停留或居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件)者及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者,得依第四章規定申請各項操作證。…
  25. 行政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2條 …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主管機關得將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之許可及管理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
  27. 行政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法人登記證書。二、法人章程。三、法人代表人、理(監)事名冊。四、辦事處在臺灣地區之業務活動項目說明。五、…
  28. 行政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其業務活動範圍以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內容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之業務活動,不在此限。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許可時,應載明許可設立之目的及業務活動範圍。
  29. 行政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應於取得辦事處房屋合法使用證明之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30. 行政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喪失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資格。二、從事之業務活動違反第四條、其他有關法規規定、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