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主管機關得將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之許可及管理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