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法人登記證書。二、法人章程。三、法人代表人、理(監)事名冊。四、辦事處在臺灣地區之業務活動項目說明。五、辦事處組織編制說明。六、辦事處代表人及其他派駐人員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前項第一款法人登記證書,於驗畢後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