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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36 頁-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6條 園區事業未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應檢具申請書(附表三)向管理局申辦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自行簽發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其屬保稅貨品,仍應送請海關核准後放行。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7條 園區事業依前條向管理局申辦登錄之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遺失、毀損或人員異動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後始具效力,如擅以其他印章替代,經主管機關查獲者,除該批貨品不准出區外,園區事業須辦妥變更登記手續後,始准其自行簽發出區單證。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8條 園區事業攜運生產性貨品出廠(庫)時,應詳實開立、填記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俾便通行門崗值勤保安警察辨識或查對。單證內容更正時應由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或專職人員簽署。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9條 進出園區之車輛通行各門崗時,無論有無攜運貨品,值勤保安警察得採辨識方式或查對無誤後放行出區。在園區內尚未設置崗哨之保稅範圍,得由值勤保安警察採不定時、不定點實施週邊出入口攔檢方式辦理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60條 園區事業簽發之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除保稅貨品自簽發之日起四日內有效外,非保稅或免稅貨品有效期間以九十日為限,但期限屆滿之日逢國定及星期例假日得順延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61條 為促使園區事業確實依規定辦理有關保稅業務,海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赴園區事業稽核保稅帳冊、倉儲情形、委託加工、受託加工、保稅貨品出區放行單及其他保稅業務。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園區事業申請進駐之案件,由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組成審查小組,並由管理局局長為召集人,隨時召集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如涉及特許事項者,並應請該主管機關派員會同審查。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除管理局局長為當然…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3條 園區事業申請人提出之營運計畫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計畫摘要。二、營運目標及時程。三、核心技術內容概要。四、市場分析。五、行銷策略。六、污染防治。七、財務計畫(含風險分析、經濟效益)。八、研究發展。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4條 園區機構於園區內之業務,其會計應設置獨立財務帳簿。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8條 育成中心應加強與所在地園區內外設立之公司、機構、大學或其他育成中心建立相關資源協力服務機制。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5條 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應於核准進駐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實施營運計畫;期滿仍未開始實施者,管理局應廢止其進駐核准。前項所稱開始實施營運計畫指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於核准進駐後,向管理局申請同意並完成租地自建廠房、…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6條 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應依營運計畫實施,其有變更計畫者,應經管理局核准。管理局得定期派員至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查驗其是否依營運計畫實施;未依計畫實施者,管理局應即通知限期改善。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保證金,其額度依核准投資股本總額千分之三計算,並不得低於新臺幣十萬元,其繳納方式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政府債…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8條 管理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審核園區事業營運計畫之實施者,應組成評估小組,赴現場實地評估下列事項:一、資金實收情形:應投入足以完成計畫之股本金額,並考量其營運狀況、損益與負債情形。二、生產設備:應依營運計畫輸入足夠之生產…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0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應於廢止進駐核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遷出園區;園區事業並應依公司法規定向管理局辦理公司或分公司遷址或撤銷登記。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1條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廢止進駐核准或自行遷出園區,而未完成營運計畫者,其保證金不予發還。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2條 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於園區內設立服務場所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設立計畫等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設立計畫內容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組織團隊。二、營運機能。三、服務特性。四、資源需求。報關行、保稅貨物運輸業、營造業、定期客運承…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4條 園區機構之營運計畫或設立計畫之範本,得由管理局公告之。
- 行政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2條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五、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六、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七、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八、農家綜合貸款。九、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十、造林貸款。十一、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十二、農業節能減碳貸款。十三、青…
- 行政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9條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之對象如下:一、取得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核准函或園區租賃契約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不包括在內。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前項借款人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
- 行政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7條 …:一、農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於汰建或購買漁船、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休閒農場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及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指提供場所、設備、專業諮詢、技術移轉及營運服務管理等,以協助園區事業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之政府機構或法人。本條例第六條所稱研究機構,指政府所設之研究機構、行政法人、醫學中心之教學醫院、經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業務之法人。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科技研究、創新及發展推動,指下列事項:一、新技術之引進。二、園區事業辦理研究發展工作之檢討及促進。三、產學與園區事業間技術交流之促進。四、園區事業從事研究、創新及發展之獎助。五、科技成果媒合及學術講演或專題研討之舉辦。六…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規定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所掌理之事項,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民間團體辦理。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儲運單位或園區事業得依相關法規兼辦報關事宜,並得於園區內依相關法規設置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照明、排水設施、水電供應設施、景觀設施及其他基礎建設等費用。園區機構向管理局租用園區土地者,應按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實際發生成本,依其承租面積占園區基地內可出租土地面積之比率,分二十年逐年攤還。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高抬園區內廠房租售價格,指出售價格超過與該建築物同類結構之新建價格,扣除該建築物按新建價格調整計算之折舊價額後之百分之十以上,或其出租價格超過園區內同類廠房每平方公尺租金三倍以上。本條例第十…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一定比率以上,指園區事業最近連續三年研發經費占營業額比率之平均值,超過中華民國科學技術統計要覽之公民營企業投入研發經費占營業額比率。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具有一定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