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03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7 / 35 頁
  1.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應依本辦法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核定採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之危險物品航空安…
  2.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形、無其他適合之運送方式或為符合公共利益時,經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報請民航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3.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0條 …品交付空運時,將前項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交予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第一項文件應加註英文。
  4.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確認危險物品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收運:一、附有符合技術規範規定之正確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包裝件、合成包裝件或裝有危險物品之容器,已依技術規範規定執行收運程序之檢查…
  5.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上裝載危險物品包裝件或裝有放射性物質之貨櫃時,應依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檢查及確認危險物品包裝件或裝有放射性物質之貨櫃,於裝入航空器或貨運盤櫃前,無滲漏或破損之情形,始得裝…
  6.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4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對航空器所裝載之危險物品,因破損或滲漏導致之危害性污染,應即予清除。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不在此限。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航空器,應即停止營運並接受檢查;經檢查符合技術規範及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污染限值…
  7.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將危險物品裝載於航空器客艙或駕駛艙。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8.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裝載危險物品包裝件時,應保護其不受破損並應加以固定。
  9.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9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載運危險物品時,應於起飛前以書面通知機長技術規範規定之相關資訊。
  10.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0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相關手冊中提供飛航組員執行空運危險物品所需資訊及緊急應變程序。
  11.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乘客提示禁止託運或攜帶進入航空器之危險物品資訊,並應請乘客確認未託運或攜帶禁止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於收運貨物時,應對託運人提示空運危險物品之資訊;發現收運貨物…
  12.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2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提供其所屬人員執行空運危險物品所需資訊及緊急應變程序。
  13.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執行危險物品存儲作業,應依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14.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4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空廚業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於執行空運危險物品及安全檢查作業時,應建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並依計畫對所屬人員實施…
  15.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檢送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及危險物品作業手冊,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變更時,亦同。前項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
  16.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6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對空運危險物品作業使用之文件,應自航空器起飛之日起保存三個月以上,以備查核。前項文件包括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危險物品收運檢查表、申…
  17.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有安全運送危險物品之責任,並應建立監督及查核機制,以確保所屬人員及業務代理人依其危險物品作業手冊執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於收運危險物…
  18.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8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之空運危險物品作業、各項文件及訓練。
  19.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得知裝載危險物品之航空器發生航空器失事、重大意外事件時,應立即將第十九條之書面文件中有關危險物品資訊,提供予緊急應變處理單位;發生航空器意外事件,必要時應提供危險物品資訊予緊急應變處理單位。
  20.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於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發生危險物品事件時,應依其緊急應變程序處理。因前項致人死傷、毀損財物或嚴重危及航空器或人員時,應通知當地航空站及民航局,並於七十二小…
  21.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3條 …運符合民航局公告之危險物品,不受本辦法之限制。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裝載供航空器上使用、出售之消耗性物品或於航空器上供食物、飲料冷藏用之乾冰,不受本辦法之限制。因特殊任務需要,經航警局核准,並經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之彈…
  22.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4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採取保安措施,以降低危險物品失竊或被第三人誤用之風險,並避免危害人員、財產或環境。
  23.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4-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危險物品載運安全風險評估程序納入安全管理系統內。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1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從事國際飛航,其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以大陸地區機場為備用機場。
  25.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發生符合強制性報告之飛安相關事件(附件一)時,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飛安相關事件初報表(附件二)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民航局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統之…
  26.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比對乘客名單予以查明登記,並於發生航空器失事或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之消防、搶救工作時,對於送達各醫療單位之傷亡情形,向現場指揮官報告。
  27.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10條 …發生飛安相關事件後,於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協調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暫時停止相關航空人員之任務派遣:一、事件調查之需要。二、為穩定當事人情緒。三、為加強人員訓練。前項因素消除後,得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陳報民航局,回復相關…
  28.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11條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飛行場、製造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維修廠應建立內部報告系統,供所屬從業人員於發生本規則所定強制性報告事項時…
  29. 行政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5條 航空器合於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航空器國籍登記(以下簡稱國籍登記)。
  30. 行政航空器登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國籍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三、航空器所有權證明文件。四、航空器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五、符合航空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