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0條 民航局於航空器發生飛安相關事件後,於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協調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暫時停止相關航空人員之任務派遣:一、事件調查之需要。二、為穩定當事人情緒。三、為加強人員訓練。前項因素消除後,得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陳報民航局,回復相關航空人員之任務派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