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5條 法規:航空器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航空器國籍登記 第5條 航空器合於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航空器國籍登記(以下簡稱國籍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