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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32 頁- 行政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13條 軍人遺族持有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者,在領卹期間,其遺族住宅自用生活必需用電,得憑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及戶口名簿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優待付費。
-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3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前項從事水土保持法第十…
-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
-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於主管機關發給同意備案文件前,其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其他政府機關開發園區、政府機關所有或管理之土地、國營事業所有且屬工業區內已設廠之土地,或土地共有人依契約於其管理之土地,不在此…
-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規則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都市計畫法之住宅區與商業區或其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所定供住宅使用之分區之邊界保持一定距離設置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但設置於埤塘、圳路、停車場、水庫及滯洪池等複合式利用場域…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 第12條 …修護事項。九、勞工管理、訓練、考核、勞保及健保事項。十、員工住宅輔購(建)辦理事項。十一、員工膳勤業務之督辦事項。十二、管考及公共關係事項。十三、防護團業務處理事項。十四、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勞工緩召案件之辦理事項。十五、文…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辦事細則 第7條 …。三、物品採購、保管、登記與報核、廢品之處理。四、員工福利、住宅輔購、膳食、服裝等業務。五、辦公處所環境佈置、清潔。六、廠內安全、門禁、清潔外包管理。七、各種款項之請領。八、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入、支付、保管。九、現…
- 行政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第5條 …其座落基地一併提供。按第一項標準計算提供之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住宅單位者,應補足一住宅單位。
- 行政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第8條 …條規定建築開發後之建築物及其基地時,如折價領回之建築物未達一住宅單位者,得與其他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折領,或按原徵收補償規定發給現金補償。實際領回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總價,不得超過被徵收人應領地價補償費。實際領回之建…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條 交通部為輔助所屬交通事業機構人員分期付款購置住宅,以安定生活,特依據「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2條 …執行,由本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事業機構)設立購置住宅輔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輔會),負責籌劃辦理有關貸款購置住宅之一切事宜。前項住輔會之組織規章,由各事業機構另訂之。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3條 …者。二、本人或配偶或同居之直系親屬前已向政府其他機構貸款購置住宅者。三、本人或配偶或同居之直系親屬已接受本辦法之貸款輔助者。四、本人或配偶或同居之直系親屬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者。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4條 輔助購置住宅所需資金來源如左,並應列入年度預算。一、處理眷舍房地之價款收入。二、洽撥之國民住宅貸款。三、國內外銀行財團貸款。四、各事業機構自籌款項。五、其他款項。前項第一款收入資金、撥充基金循環使用,其他款項之籌集、償還…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5條 本辦法輔助購置住宅分「集體貸款興建」及「自行購建貸款」兩種,其貸款最高限額如左列標準:一、相當於簡任人員每戶貸給三十建坪之造價及地價。二、相當於薦任人員每戶貸給二十建坪之造價及地價。三、相當於委任人員每戶貸給十五建坪之造…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6條 集體興建住宅所需土地,應盡量配合新社區發展計畫作有效之開發利用,或利用各事業機構原有眷舍基地改建。但以興建公寓式樓房為原則。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8條 申請輔助購置住宅借款人員經依本辦法分配次序後,如認為不適宜時,得聲明放棄,並改列入次一優先辦理。但以一次為限。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輔助購置住宅貸款分二十年按月平均償還本息,其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年息三厘,餘由各事業機構編列預算補貼之。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貸款購置住宅,借款人員仍得支領房租津貼。但購置住宅後離職(包括退休、亡故)者,於次月份停止支給。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貸款購置住宅每人以一次為限,請准購置後遇有晉升資位等情事時,不得要求改配或調整貸款金額或要求另配與租用宿舍。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2條 申請貸款購置住宅借款人員,應覓具同級以上人員二人為償還借款保證人(每人以作保二次為限),簽訂貸款契約及保證手續按約履行,並以其服務機構為抵押權人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房地權狀在未繳清貸款以前,由服務機構保管。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3條 申請輔助購置住宅貸款,除應辦手續及所需書件另訂外,依左列規定具領及償還:一、應按規定手續向住輔會申請核可並簽訂貸款契約及保證後核付應貸之款額,如有虛報捏報或不法情事者,除一次追回全部貸款外,並嚴予議處。二、應自領取貸款之…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4條 購置住宅借款人員在借款繳清後,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收回權狀,並解除付款保證責任。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5條 輔助購置之住宅,應辦投保火險手續至借款清償時為止,受益人應為其服務機構,保險費用由借款人負擔,並在其薪津項下按期扣繳。如有火險發生,其賠償保險金額應先抵充未償借款本息,餘款發還借款人。但借款人仍享有另行申購住宅之權利。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6條 借款未繳清前,借款人不得將所購置之住宅租售或頂讓。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7條 購置之住宅,應繳納之稅捐、水電、修繕、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統由購置人自行負擔。
- 行政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8條 經輔助購置住宅人員,應於取得全部借款後兩個月內遷出原租或原配之宿舍,如係集體興建或自建者,應於房屋建竣接妥水電之日起一個月內遷出原租或原配之宿舍。但自建房屋最遲應於取得全部借款之日起一年內建築完成。
-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第8條 …券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出納管理事項。八、員工住宅輔購、文康設備等管理事項。九、本局業務會報資料準備、記錄等相關事項。十、辦理本局事務管理工作之檢核事項。十一、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十二、其他不屬於各組、…
- 行政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第8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除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外,其餘區位之建蔽率、容積率按都市計畫法令停車場用地有關之規定辦理,建築高度應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辦理。臨時…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48條 …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智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下簡稱i郵箱)收領。
- 行政郵政法 第21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收取郵件,並應得其所有權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