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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2.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條 …值時間,應親註於考勤簿並簽名,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逐日層送院長核閱。其因事、因病或其他事由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
  3.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9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4.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院長之職責如下: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三、本院庭數之擬議。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五、裁判書之事後研閱。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八、…
  5.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法官會議、庭長會議或行政會議。
  6.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本院院長得視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7.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院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並陳報司法院。
  8.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事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9.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四、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五、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六、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核。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
  10.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11.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8-1條 …庭,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提交年終會議決定之,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提交庭長會議決定之。
  12.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七、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八、院長、庭長交辦之審判外之院務。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13.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助研閱之。
  14.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15.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0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一、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四、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六、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16.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17.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18.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3條 人事室主任,依法律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19.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5條 會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0.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統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1.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政風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2.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1條 資訊室主任,依法律主辦資訊管理事項,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3.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2條 …、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
  24.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5條 …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密件送請院長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25.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書記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26.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27.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6-1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28.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二、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29.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
  30.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5條 …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簡易庭分為簡易事件,由簡易庭法官依簡易程序審理。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