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一、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
- 第31條書記廳設下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一、各庭各設書記科。二、審查科。三、文書科。四、研究發展考核科。五、總務…
- 第32條書記科職掌如下:一、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二、訴訟事件之登記事項。三、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四、筆錄及期日…
- 第33條審查科之職掌如下:一、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二、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三、訴訟事件之總登記事項。四、訴訟…
- 第34條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印信之典守事項。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三、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四…
- 第35條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三、文書稽催管制事項。四、訴訟事件進行…
- 第36條總務科之職掌如下:一、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二、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三、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
- 第37條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三、答…
- 第38條科長之職責如下: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四、本科…
- 第39條書記官之職責如下: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三、長官交辦事項。四、其他有關事項。…
- 第40條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 第41條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職員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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