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5條 法規: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處理文件程序 第55條 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密件送請院長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