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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5條 …之人,得提出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書及下列各款文件,向建置法院申請遴選為同步聽打特約通譯備選人:一、具同步聽打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二、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八十字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切結書。法院使用同步聽打特…
  2.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7條 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由建置法院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並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合格證書。但其為第四條第二項之人士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逾其在我國合法居留之期限。因前項但書情形,建置法院發給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不足二…
  3.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0條 …執業律師或擔任教職之年資不同,予以縮短;其有關縮短候補期間及遴選之年齡限制、資格條件、執業年資、案件量之認定標準及遴選程序等相關事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修正時,亦同。前三項候補、試署期滿…
  4.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條 法官在職進修之方式如下:一、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選法官分派國內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選送進修)。二、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三、實任法官依本法…
  5.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6條 …,得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以下簡稱服務機關)申請參加選送進修之遴選:一、服務紀錄良好。二、具有外語能力。但在國內進修或經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選送進修遴選。但具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
  6.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7條 …事項之影響程度,擬具意見及理由,報送法官學院。選送法官進修之遴選程序如下:一、專業知識面敘:(一)由法官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任主席),邀集司法院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或相關單位主管、所屬相關機關首長,組成面敘小組。但司法…
  7.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0條 …同實任法官之服務年資,並依前項規定計算:一、現職實任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者,其轉任前之實任檢察官服務年資。二、由實任法官轉任之現職司法行政人員或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特任人員回任法官,且服務年資未中斷者,其回任前…
  8.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4條 …項所定特任人員於年度中回任法官職務。二、現職檢察官於年度中經遴選轉任法官。依前二項規定合併計算之年資,以連續任職者為限。評定年度內受解職、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撤職等處分或經職務法庭裁定停止職務,而未實際執行職務…
  9.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5條 …表二人。三、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及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法官代表分別互推一人。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學者專家委員互推一人,法官評鑑委員會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10.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0條 經法院遴選之勞動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十二小時。但續聘或已受他法院聘任為勞動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前項聘任前之專業研習課程,應包括勞動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
  11. 考試試務處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處及試務辦事處工作人員,由辦理試務機關遴選人員擔任;其配置基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12. 考試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前項附表一所稱主要法律科目及講授課程,其認定有疑義者,應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認定之。
  13. 考試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9條 …司法院、法務部分依法官法第七條、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法官、檢察官遴選之資格,且其遴選分依司法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所訂法官、檢察官相關遴選辦法之規定辦理。
  1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0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及法官,應遴選具有處理少年或家事業務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用之。前項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少年及家事法院人員應定期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升裁判品質。前項進修得由司法院或其他適當機關辦…
  15.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規定外,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事紀錄經驗者任之。
  16.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高等行政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候補法官,分別依其任用或遴選之庭別,辦理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事件之審判相關事務。司法院為因應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業務之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高等…
  17.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經驗與行政法學之素養。行政法院法官任用後,每年應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18.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條 大法官助理之遴選,由司法院公開辦理。但需用大法官已自行遴選者,不在此限。前項司法院公開辦理之遴選,其方式除經需用大法官另為指定外,得就筆試或書面審查擇一,併採口試之方式為之,擇優錄取。
  19.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大法官助理之遴選,應考量大法官審理案件所需主要法學領域,並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大法官助理應具備相關領域科、系、組、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
  20. 司法公證法 第30條 司法院遴選民間之公證人,應審酌其品德、能力及敬業精神。民間之公證人之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1.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4條 …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以下簡稱任免委員會),辦理民間公證人之遴選、審查及任免事項。任免委員會置委員十六人,除司法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之產生方式如下:一、考試院推舉一人、…
  22.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條 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應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
  23.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權責法院如下:一、最高法院自行辦理。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得由訴訟轄區高等法院統籌辦理或交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自行辦理。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自行…
  24.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權責法院於招考或遴選前,應先徵詢用人法院擬聘用或約用法官助理之人數、專長及其他資格條件。各用人法院應將法官助理需求人數及職務出缺情形通報權責法院,俾其辦理招考或遴選事宜。
  25.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權責法院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時,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26.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7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
  27.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9條 各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權責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分配予各用人法院聘用或約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分配。未獲分配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權責法院自行訂定。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向…
  28.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其續聘應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法官助理之約用期間,以契約訂定之。
  29.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6條 當次招考或遴選之法官助理人數較少時,其職前訓練得以閱讀業務手冊或觀看教學光碟等方式為之。
  30.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4條 …院(以下合稱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之庭數、其庭長、法官之遴選及事務分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並於每年度終結前,召開法官會議議決:一、專業法庭之庭數,由院長審酌法院業務及法官經驗傳承之需要擬具方案,最多宜不逾該法院總庭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