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4條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權責法院如下:一、最高法院自行辦理。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得由訴訟轄區高等法院統籌辦理或交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自行辦理。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自行辦理或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