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68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6 / 57 頁
  1.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事細則 第8條 運銷加工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一、市場管理科:(一)農產品運銷與市場交易有關法規、政策之研擬、修正、督導及釋示。(二)果菜、花卉等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立規劃案之審議、輔導及監督。(三)果菜、花卉等農產品批發市場興建與…
  2.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3.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2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之種類及其經營品目規定如左:一、果菜市場:蔬菜類、青果類。二、家畜(肉品)市場:豬、牛及羊等。三、家禽市場:雞、鴨及鵝等。四、魚市場:魚、貝、介、藻等水產品。五、其他市場:經營品目由中央主管…
  4.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市場之分等,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市場及綜合市場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5.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4條 市場應具備之設施如左:一、果菜市場(一)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交易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搬運設施(輸送機及搬運車等)、公共設施(辦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水電設施(飲用水、各種照明設施等)及…
  6.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條 市場經營主體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予延長,以一次為限。
  7.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6條 果菜市場應置農藥殘留檢驗人員,家畜(肉品)及家禽市場應置獸醫師,魚市場應置製冰冷藏及衛生檢驗人員。綜合市場應視其經營碞目,依前項規定設置有關人員。
  8.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7條 市場對不合衛生、變質或法令禁止銷售之貨品,應拒絕交易。
  9.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8條 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並得實施計畫進貨及計畫銷售。供應人及承銷人如切實配合辦理者,市場得予以獎勵。
  10.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9條 市場之交易如左:一、拍賣交易:(一)由市場拍賣人員大聲明白喊價,所出最高之價連喊三次無人加價時,即以出價最高者為應買人;如所出最高之價有二人以上時,以最先出價者為拍賣之買受人。(二)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低於供應人所定之最低…
  11.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0條 承銷人承購農產品者,應於成交日起三日內向市場付清貨款,市場應於成交日起三日內付清貨款於供應人。
  12.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1條 …品成交後,其買受人應即提貨搬離交易場,如須遲延搬離時,應商得市場同意。前項交易場不得劃分攤位予供應人、承銷人使用。
  13.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2條 市場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月份交易月報表逕報縣(市)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
  14.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3條 市場應主動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產品行情報導業務,並提供有關產銷及市場情報予承銷人及供應人。
  15.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4條 市場每日進貨、交易、屠宰等時間,由各該市場視實際需要情形訂定並公告之。
  16.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5條 供應人於貨品入場時,應按其種類、等級、重量明白標示,市場並應當場查驗點收。
  17.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6條 …決定:一、入場先後。二、抽籤決定。前項二款之交易順序,應由各市場於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中定之。
  18.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7條 貨品成交時,市場人員應當場明白宣布成交人姓名及成交價格,供應人及承銷人對已決定之交易,不得異議。
  19.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19條 申請為承銷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件及保證金,向市場為之。前項申請書格式及所需檢附之證件,由市場訂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0.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20條 市場受理前條承銷人之申請,經審查完竣後,核發承銷人許可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承銷人許可證格式,由市場訂定,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1.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21條 承銷人得向市場申請設置助理人,其設置及管理規章,由市場訂定後實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2.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22條 承銷人應於進場交易時,依市場所定基準,繳納承銷保證金。
  23.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24條 承銷人許可證由市場按年核對一次,核對結果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4.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25條 …交易,不得委託他人代辦或將識別標識轉借他人。前項識別標識,由市場統一製發。
  25.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26條 承銷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交易連續滿一個月,市場得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承銷人違反本辦法或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規章者,市場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交易或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者,市場應於場內公告之,並報當地主管…
  26.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7條 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及其他市場用人員額,應依各類市場編列員額標準表(附表二)所定之範圍,另訂編制表,報請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在直轄市者,逕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綜合市場之用人員額,應在各類市場編制員額標準表所定…
  27.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28條 市場不得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職員。前項市場經營主體負責人:在農會、漁會為理事、監事、總幹事;在合作社為理事、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監察人。
  28.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9條 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表三)之規定。
  29.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 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表四)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肉品市場電宰作業部門之主管,應具獸醫、畜牧、食品或衛生學科畢業資格者,始得聘僱。
  30.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31條 市場應就總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撥下年度用人費。其提撥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