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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4條 申請內銷檢驗商品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發給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依前項取得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報驗義務人有停業、歇業、行蹤不明或逾二年未申請報驗者,檢驗機關(構)得予註銷。
  2. 行政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5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內銷檢驗登記號碼,如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於最小包裝上標示。但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免標示。
  3. 行政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6條 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補發;所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檢驗機關(構)變更登記,申請換發。前項補發或換發之新登記證,應沿用原內銷檢驗登記號碼,並註明補(換)發年月…
  4. 行政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7條 報驗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報驗:一、輸入商品於最後港埠啟運後,向到達港埠之檢驗機關(構)報驗。二、輸出商品於出口前,向生產地之檢驗機關(構)報驗。三、國內產製商品於出廠前,向生產地之檢驗機關(構)報驗。前項報驗,報驗義務…
  5. 行政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9條 報驗商品名稱應以公告之品目名稱、檢驗標準所列名稱或檢驗機關(構)同意之名稱為準。
  6. 行政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14條 商品經檢驗合格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合格證書。但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者,得不予發給。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報驗者,其證明之核發依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規定辦理。
  7. 行政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17條 商品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間未輸出入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合格證書及有關證件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申請延展一次,延展期間以原規定有效期間為限。原發證檢驗機關(構)應於合格證書加註延展期間之戳記。
  8. 行政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19條 …聲明作廢,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申請補發。報驗義務人因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申請換發新證書者,應繳回合格證書,向商品存置場所之檢驗機關(構)申請換發。補發或換發之新證書,應加註原證書字號、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
  9. 行政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21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應重行報驗之商品,應將原合格證書繳回並重行報驗。但依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發給合格證書者,不在此限。
  10.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32-3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複測費,每次新臺幣三千元。
  11.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2條 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
  13.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除另有規定外,應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商品檢驗標識之圖式為,圖式之名稱為商品安全標章。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依不同之檢驗…
  14.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4條 商品檢驗標識依下列規定印製:一、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由標準檢驗局印製。但適用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者,得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二、驗證登錄: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三、符合性聲明:…
  15.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5條 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質製作,內容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並以永久固定方式標示。
  16.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6條 標準檢驗局印製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申請核發,在取樣前由報驗義務人自行黏貼、放置或繫掛完整。但先行放行案件,得於取樣後標示。前項商品檢驗標識之黏貼、放置或繫掛,曾有未依規定附加完整者,標準檢驗局或其…
  17.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7條 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報驗申請書上記載其識別號碼。
  18.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8條 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於商品明顯處;商品之其他標示,不得與商品檢驗標識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前項商品明顯處,指鄰近商品銘版、商標或廠牌容易辨認之位置。
  19.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9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依下列方式標示: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三、不宜以前二款方式標示者,置於包裝內…
  20.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10條 報驗義務人連續報驗商品三次以上合格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准預購適當數量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預購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六個月內核銷、註銷或繳還完畢;未於期間內核銷完畢者,得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
  21.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11條 報驗義務人預購商品檢驗標識,未依前條第四項規定申報、遺失二次以上或其報驗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應立即停止其預購商品檢驗標識。前項停止預購商品檢驗標識之情形,於其報驗商品經連續三批檢驗合格後,得預購商品檢驗標識。報驗義務人依…
  22.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12條 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申請核發之商品檢驗標識未曾使用者,依下列規定註銷或繳還:一、報驗義務人因商品數量或包裝未全,申請撤回報驗者,應繳還其所持有未曾使用之商品檢驗標識。二、臨場取樣或檢驗時,有商品數量未達報驗數量,經更正其報…
  23.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13條 取樣人員查核報驗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數量,應為取樣或開箱數量之二至三倍,並應將取樣樣品之識別號碼記錄於取樣紀錄;查核之商品檢驗標識識別號碼與報驗申請書記載不符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24.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14條 逐批檢驗或監視查驗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於不合格通知書核發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派員至商品存置場所註銷檢驗機關核發之商品檢驗標識。但經申請複驗或重新報驗,不致毀損商品檢驗標識者,報驗義務人切結並經檢驗機關核准後,得暫…
  25.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15條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商品檢驗標識:一、變更包裝。二、依本法第二十七條重行報驗。三、商品檢驗標識毀損。四、商品檢驗標識遺失。
  26. 行政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2條 經指定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之商品(以下簡稱管理及檢驗制度商品),應於輸出入報請監視查驗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8. 行政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3條 …稱標準檢驗局)審查符合,取得認可者。前項指定條件由主管機關依商品種類定之。
  29. 行政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5條 …認可,並發給認可證明書;認可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定之。前項審查於必要時,標準檢驗局得派員赴廠場實地查核。
  30. 行政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9條 報驗義務人輸出入管理及檢驗制度商品時,應檢具認可證明書影本,並依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申請報驗。檢驗機關受理前項商品報驗時,得依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簡化其查驗程序;必要時,並得請報驗義務人提供第四條第二項之相關證照或文件,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