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5條 法規: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5條 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質製作,內容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並以永久固定方式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