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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4條 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之有效期限或貯存條件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
  2.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5條 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賦形劑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賦形劑變更足以影響動物用藥品特性者,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將動物用藥品送驗並附檢驗規格、方法與檢驗成績書各二份、安全性之資料、效力試驗資料及安定性試驗資料。二、原動物用藥品許…
  3.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6條 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輸入許可證之輸入業者,或變更製造許可證之製造業者,應由變更前後雙方共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資料: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清冊一份。三、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之工廠登…
  4.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6-1條 申請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為專供輸出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二、專供輸出切結書一份。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四、變更後之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
  5.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7條 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申請展延有效期間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填具展延申請書及展延清冊各一份,並依下列規定檢附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製造業者:(一)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二)國內…
  6.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8條 …指定機構執行口蹄疫、豬水病、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及豬瘟等動物病原效力試驗之資料而取得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動物用消毒藥品,於本準則施行後,其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申請展延時,應提供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執行前述動物病原效力試…
  7.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9條 申請補發或換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申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補發者,並應檢附動物用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二、已繳納證書費之證明文件。
  8.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1條 依本準則規定檢附之生產國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應由該國動物用藥品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但生產國為德國者,得由邦政府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出具;生產國為印度者,得由省政府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出具;生產國為歐盟會員國之一者,得由…
  9.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2條 動物用藥品之檢驗、查驗依本標準行之,本標準未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訂定公告之。
  11.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於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檢驗動物用藥品,適用之。
  12.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7條 …,添加軟膏基劑,經研合均勻所製成之半固體外用製劑,用於塗敷於動物體皮膚或粘膜。
  13.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9條 本標準所稱栓劑,係指供放置於動物體各不同孔道內,其形狀及重量,因使用部位不同而異,通常應用於體溫狀態時即能軟化、熔化或熔解,而發揮其主要治療效能之固體製劑。
  14.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20條 …條之規定。無菌試驗依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二、軟化試驗:須於動物體溫時即能軟化。
  15.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41條 本標準適用於未訂定檢驗標準之犬、貓等非經濟性動物疫(菌)苗製劑之檢定。
  16.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42條 …接種四隻,接種腹腔及皮下劑量各為○.五劑量(或○.五毫升)。動物接種後,觀察七日,須無不良反應而全部健存。(二)非屬注射劑型者:依審查製造廠商提供之批次檢驗紀錄、不良反應監視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核定之。五、效力試驗:依製造…
  17.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82-10條 …腹部皮膚,皮內接種0.1mL,每一稀釋倍數接種四個部位,每隻動物共接種二十四個部位,連續觀察十四日,計算中和指數。免疫組中和指數需達二‧五以上。八、迷入否定試驗:以分子生物學或血清學等方法不得檢出瘟病毒(pes-tivi…
  18.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82-30條 …應而健存。五、效力試驗:依下列方法,選擇與安全試驗使用同一種動物之方法:(一)經安全試驗通過之ICR小鼠,免疫接種後二週試驗組及對照組,皆以一○%(w/v)黏蛋白(Mucin)調配相同濃度三階段連續十倍稀釋之第五血清型(…
  19.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1條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0.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2條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機關,係指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設之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主管機關對於主管事項涉及國民健康者,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行之。
  21.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動物,係指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豬、犬、貓、雞、火雞、鴨、鵝、鰻、蝦、吳郭魚、虱目魚、鮭、鱒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22.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5條 本條例所稱檢疫物,指前條所稱動物及其血緣相近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內臟、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胚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中央主管機關得指…
  23.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6條 本條例所稱動物傳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危害之嚴重性,分為甲、乙、丙三類公告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得以命令指定前項以外之動物傳染病,並適用本條例之一部或全部。
  24.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7條 本條例所稱罹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經診斷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者。本條例所稱疑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認有感染動物傳染病之虞,尚未經診斷,或經診斷而尚無法確定者。本條例所稱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係指與罹患或疑患…
  25.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動物防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物防疫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防疫檢疫機關,必要時得設中央獸醫研究所。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置動物檢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各級主管機…
  26.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9條 動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對動物、動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檢疫人員因檢疫必要,得對…
  27.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10條 動物防疫或檢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有關機關人員應予協助配合。
  28.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10-2條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29.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12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各該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報告時,應即派遣動物防疫人員前往驗屍,並指示燒燬、…
  30.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12-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對持有、使用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建立管理制度。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與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