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2條 法規: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機關,係指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設之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主管機關對於主管事項涉及國民健康者,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行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動物防疫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