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6條 法規: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本條例所稱動物傳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危害之嚴重性,分為甲、乙、丙三類公告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得以命令指定前項以外之動物傳染病,並適用本條例之一部或全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