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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證券業辦理證券相關外匯業務產生之外幣資金需求,得經由下列方式籌措外幣資金:一、證券業得與外匯指定銀行進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SWAP)或換匯換利交易(CCS)。二、證券業辦理下列外匯業務,得逕向國外金融機構借款;或依…
  2.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證券業從事外幣有價證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之外幣資金不得結售為新臺幣,且其到期交割外幣資金來源除經本行許可外,不得以新臺幣結購為之。
  3.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證券業經本行許可辦理證券相關外匯業務者,得於其許可業務之範圍內接受同一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委託代為處理國際證券業務及相關稅務事項;其代為處理時,應帳列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前項證券業代為處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時,應…
  4.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資金匯出、入,或新臺幣結匯事宜,應洽外匯指定銀行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
  5.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應依業務種類填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並應確保報表填送內容之完整與正確。報表之格式、填表說明、檢附資料及報送方式,由本行另訂之。證券業應報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時間:一、日報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二、…
  6.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證券業已取得國內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從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之自營業務。
  7.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證券業已取得國內債券承銷業務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辦理包銷或餘額包銷。二、不得涉及發行人與投資人間之款券收付事宜。三、不得據以函報外…
  8.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證券業辦理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承銷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符合下列資格之證明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具有承銷國內有價證券業務資格。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或國際知名信用評…
  9.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證券業辦理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承銷業務時,其與投資人及發行人間相關款項之收付,均應以該國際債券計價幣別為之。
  10.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證券業已取得國內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從事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但該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之投資或避險需求者,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最近期財務報表影本、款項收付、流程說明…
  11.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其相關款項之收付,均應以該有價證券計價之外幣為之。
  12.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證券業辦理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以下簡稱涉外權證業務),其範圍如下:一、發行之國內認購(售)權證業務,以連結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其範圍應符合金管會之相關規定。二、發行之海外認購(售)權證…
  13.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證券業申辦涉外權證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金管會及海外權證當地主管機關資格認可文件。二、營業計畫書(包括商品簡介、作業準則及風險管理)。
  14.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證券業首次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營業計畫書(包括經營原則及方式、款項收付及作業程序),向本行申請許可。證券業經本行許可辦理以外幣收付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增…
  15.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證券業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與委託人交割款項及費用之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委託人指定以外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外幣為之。二、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新臺幣為之。外匯證券商辦理設置客戶外…
  16.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證券業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及風險管理),向本行申請許可。
  17.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證券業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其交割款項應由買受人直接匯入國外金融機構指定帳戶,款項交付投資、領回、交割、國外費用或其他費用之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
  18.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證券業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ETF)之參與證券商,於國內受理(經紀)或從事(自營)申購或買回境外ETF業務(以下簡稱境外ETF參與證券商業務),應於開辦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一、首次擔任境外…
  19.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ETF參與證券商業務,其與投資人之款項收付幣別,應以該境外ETF於集中交易市場掛牌幣別為之。
  20.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ETF之參與證券商,受理(經紀)或從事(自營)申購或買回國內外幣ETF業務,應於開辦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一、首次擔任國內外幣計價ETF之參與證券商,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應…
  21.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ETF之流動量提供者,其業務申辦程序及文件準用前條之規定。但前條第一款第二目文件,以國內外幣計價ETF市場流動量之契約取代。
  22.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5條 證券業已取得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或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從事外幣計價ETF之自營或經紀業務。證券業從事前項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與投資人間有關買賣外幣計價ETF之款項收付,應以該標的計價幣別為之。二、…
  23.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證券業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以下簡稱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文件影本。二…
  24.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證券業辦理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自行或委託銷售機構銷售境外基金之款項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投資人自行向境外基金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辦理款項之收付:申購、買回時,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有關款項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二、投…
  25.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9條 證券業申請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國內受委任機構,於國內辦理向特定人私募境外基金業務(以下簡稱私募境外基金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聲明書。但應…
  26.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涉及外匯之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以下簡稱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金錢信託財富管理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內容、業務對象、信託架構、款項收付原則…
  27.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之款項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幣特定或指定金錢信託: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間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二、新臺幣特定或指定金錢信託運用於涉及外匯之投資:(一)證券…
  28.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3條 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者,於首次設置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前,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金管會核准函,但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者免附,惟應…
  29.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4條 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之款項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間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二、新臺幣計價運用於涉及外匯投資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
  30.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5條 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財富管理業務時,其委託人資格,應以作業規範第九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一款所定者為限。同一委託人及不同委託人,其新臺幣與外幣特定或指定金錢信託帳戶間之信託資金,不得相互移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