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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 31 頁-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各種專案小組,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4條 本會各處、室依業務需要得分科辦事,其員額視業務繁簡配置之。
- 司法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各組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總務組,分三股辦事。第三股專責辦理第十條第八款所定資訊業務。
- 司法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支應。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處設下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一、紀錄科,或視業務需要,各設高等行政訴訟紀錄科、地方行政訴訟紀錄科;其設有專業法庭者,得各設專業法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二、文書科。三、研究發展考…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8-1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及管理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二、其他交辦事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83條 高等行政法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營繕維修、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7-1條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二、其他交辦事項。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7條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前項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或借調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遴聘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技術審查官室、商業調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8條 …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者,得設專業法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其業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置股長一人。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科長、股長,由法院陳報司法…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主管機關就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若干工作人員。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9條 司法人員在職期間,得視業務需要,施予在職訓練。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3條 法官每年度應至少從事前條所定在職進修四十小時。但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法官因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停止職務、進修以外之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致實際上無法從事在職進修者,前項時數依其實際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法官在職進修…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4條 …判案件、依法停止職務及進修以外之留職停薪法官人數。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整第一項所定限額比率。各機關報請司法院同意該機關法官從事在職進修後,不得以人力不足為由,請求司法院增派人力。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7條 …合考量申請人辦案情形與其進修對於機關整體人力、事務分配、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事項之影響程度,擬具意見及理由,報送法官學院。選送法官進修之遴選程序如下:一、專業知識面敘:(一)由法官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任主席),…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9條 …,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並由該機關綜合考量對於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之影響程度及進修名額等情形,擬具意見,報送法官學院就有無延長進修之必要性,加註意見,陳報司法院准駁。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1條 司法院應視業務需要,逐年編列預算,遴派適當人員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從事考察。但得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選送考察期間如下:一、選送國外機關(構)從事實務工作實習考察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經司法院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3條 各機關應綜合考量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等情形,在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進修人數限額內,酌定同意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人數後,報送司法院核定。前項自行進修人數經司法院核定後,各機關應即公告所屬法官得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具體研究…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8條 …人之資格條件及辦案情形,並綜合考量其對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事項之影響程度,擬具意見,報送司法院。司法院於衡酌下列情形後,予以准駁:一、申請人擬進修項目與司法業務之關聯性。二、服務機關首長之意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行、提存、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辦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裁判書草擬及其他交辦事項。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各廳、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於必要時得再分股,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支援審判業務事項之科長得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得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8條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及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8條 本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所屬法院法官及各級人員至院辦理事務。
-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9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五、司法行政廳,分六科辦事。六、秘書處,分五科辦事。七、資訊處…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3條 …。其設有專業法庭、普通庭、簡易庭者,得各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股得置股長一人。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科長、股長,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