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法規:司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6條 各廳、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於必要時得再分股,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支援審判業務事項之科長得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得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