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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設置者設置之基地臺,主管機關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查驗。
  2.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書。固定衛星地球電臺涉及建築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項者,其設置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未依第一項第五款切結書之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設置者不得設置;切結事項如…
  3.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電臺涉及建築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項者,其設置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電臺設置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營建相關法規;天線鐵塔之標誌及障礙燈應符合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範…
  4.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6條 …、機件出品廠名及通信方式,並附系統圖,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含基地臺及行動臺),應註明電功率、頻率、發射種類、天線增益、天線場型及頻帶寬度。四、工程主管資歷表。五、天線及鐵塔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應檢具開業建築師或與建築物結…
  5.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4條 …設備、傳輸設備、信號網路設備、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基地臺等項目。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服務種類予以細分。
  6.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無線電通信。二、行動通信系統:指由行動通信交換設備、行動臺、基地臺、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三、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行動通信系統及電信機線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網路。四、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指電信法第十二條第六項…
  7.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非經取得電臺架設許可,不得設置基地臺,非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不得使用。但為配合重大公共工程之建設,檢具重大公共工程或建物主管機關(構)書面同意函,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後,於取得架設許可前,得先行設置。得標…
  8.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相關規格資料。二、電臺架設切結書。前項基地臺其發射之頻率為3300MHz至3570MHz頻段者,應至主管機關之「電臺監理資訊系統」進行評估,…
  9.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1條 …、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得標者或經營者應配合管理機關(構)之要求,為必要之美化措施。
  10.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基地臺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架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基地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
  11.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電臺執照:一、電臺執照申請文件。二、自評報告。三、屬微型基地臺者,併附相同廠牌型號之微型基地臺設置數量及地點清單。單一…
  12.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基地臺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大於七點九四瓦特者,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重新計算。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技術審驗…
  13.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變更基地臺設置地址,且未變更基地臺提供行動通信服務所採用之技術標準,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變更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變更相關登載事項;其屬已取得電臺執照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變更,並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一、…
  14.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室外基地臺天線不得違反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前項天線結構之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並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避…
  15.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室外基地臺天線之設置高度及方向,按基地臺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區分,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於下列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一、大於七點九四瓦特者:十五公尺。二、微型基地臺:八公尺。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
  16.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之基地臺射頻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始得申請設置。
  17.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設置供語音使用之基地臺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須達四小時以上。但其設置因技術、空間或其他因素之限制,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偏遠地區設置於建築物上之基地…
  18.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2條 既設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或鐵塔耐風程度未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或防護天線相關附屬電信設施未取得第五條第四項相關專業技師鑑定結構安全與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者,除屬免設置許可項目之基地臺外,經營者應於一百零六年八…
  19.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設置之基地臺設備,主管機關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審驗。
  20.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營者應於共用天線比例起算日起,使其共用天線之基地臺數量占基地臺建設總數之比例,至少達下列標準:一、於一年內達百分之五。二、於二年內達百分之十。三、於三年內達百分之十二。四、於四年內達百分之十四。五、於五年內達百分之十六…
  21.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營者間無線電頻率等各種干擾,各不同得標者或經營者須自行協調基地臺之設置地點及頻道安排,或運用其他有效技術至改善為止;其未能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得標者或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其他經核准之既設合法電臺無…
  22.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行動業務設置之基地臺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二、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一)未達四百百萬赫(400MHz)頻段者為零點二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2mW/c㎡)。(二)…
  23.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機關命令,按其經營之行動業務,成立行動通信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
  24.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者如以共站或共構方式設置天線,應注意天線排列方式,融入景觀。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共用為原則。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25.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設置基地臺,應按申請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驗費及證照費。
  26.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公布之行動通訊技術標準,以提供行動通信之行動臺、接取網路(含基地臺及其控制器)、核心網路(含交換設備、軟體化網路功能元件、網路管理設備及帳務管理設備等)、傳輸網路所構成之通信系統。二、行動寬頻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指經…
  27.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規定取得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三、符合本業務第六十六條之高速基地臺建設規定。申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特許執照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之規定。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同一申請人指於同一年度申請經營本業務者。
  28.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規定取得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三、符合本業務第六十六條之高速基地臺建設規定。申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特許執照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之規定。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聯合申請人指於同一年度申請經營本業務者。
  29.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性(含技術名稱、可支援之最高移動速率、平均頻譜使用效率、高速基地臺設備規格之可達最高下行速率等)。(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種類。二、資通安全維護規劃:(一)系統整體資通安全架構及防護設施。(二)網路功能元件之效能安…
  30.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設備所採用之技術種類非屬ITU或3GPP公布之技術或未含高速基地臺之技術。申請人未於期限內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補具相關資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於不予受理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