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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 27 頁- 行政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遺失、毀損或基地臺執照或車臺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更正,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同。電信網路設備或設置地點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設置完成,向…
- 行政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路主管機關備查,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封存電信網路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前項暫停使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超過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有效期限。電信網路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因故暫停使用後恢復使用時,電信網路設置者應…
- 行政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取得專用無線電頻率核配者,應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屆期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檢具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已取得前項頻率使用證明者,申請換發基地臺執…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超過五日。電臺架設涉及電臺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項者,申請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申請者未依第一項切結書之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架設許可;切結事項如有異動…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置營收,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信事業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或行動通信基地臺服務區域。十四、偏遠地區: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區),或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點五公里以上之離島。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業為之,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得由設置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以基地臺方式提供:一、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為之公告。二、受地形地物限制,布建固定通信數據接取網路顯有困難。三、有寬頻需求地點之住戶及不動產所有權人,…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收入。八、其他服務收入。九、營業外收入。單一基地臺提供普及服務之棄置營收,為單一基地臺中繼電路收入及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行動通訊服務所得下列各款一定比例營收:一、月租費收入。二、通信費收入。三、簡訊收入。四…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四、設置行動通信網路之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電信普及服務建置之基地臺應為新建置,並應檢附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包括對學校及…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5條 …傳播規費之收取。八、協辦傳播服務之普及事項。九、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十、其他有關地區監理業務之執行事項。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條 …信網路內用以傳送、接收無線電波訊號之電信設備。包括微波電臺、基地臺、衛星地球電臺、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專用無線電臺等。八、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與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服務,所為之網路…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基地臺:指電信網路內採用國際電信聯合會或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組織公布技術標準,用以傳送、接收無線電波訊號,供行動臺間或行動臺與公眾電信網路間通信,且其射頻設備最大輸出功率大於一點二六瓦特之電信設備,…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電信事業須設置基地臺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所附電臺設置規劃書,設置基地臺。設置者於設置基地臺前,應辦理基地臺登錄。大型基地臺並須經審驗合格取得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但設置於隧道內供改善通訊品…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設置者辦理基地臺登錄時,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送或傳輸相關基地臺規格及設置地點等資料,並知會設置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大型基地臺於設置期間,設置者得進行現場短期測試,測試起訖日期由設置者於測試前登錄,測試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大型基地臺於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發給電臺執照:一、審驗申請表及清單(資料電子檔)。二、設施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其它應檢附之相關佐證資料。三、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大型基地臺之審驗,主管機關得採抽樣方式辦理。大型基地臺之審驗由主管機關依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辦理。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設置者於主管機關辦理基地臺審驗時,應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必要之協助。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以共構或共站方式設置之基地臺,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經主管機關核配共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共用無線電頻率及基地臺射頻設備者,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大型基地臺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重新計算。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換發新照。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基地臺登錄資料有異動時,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登錄。大型基地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一、變更天線所在位址。二、變更基地臺設備型號,未變更設備廠牌。三、變更基地臺射頻單體數量。大型…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基地臺之設置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註銷登錄資料並廢止電臺執照: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政府權責機關依法認定不得設置基地臺並函知主管機關者。二、違反相關法令、技術規範或登錄資料不實,無法改善或命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設置者應配合管理機關(構)之要求,為必要之美化措施。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設置者應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基地臺設置於政府機關(構)之公有建物或土地者,以共構或共站方式為原則。為處理基地臺陳情抗爭事件,設置者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溝通協調基地臺陳情及抗爭事件,…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設置者設置基地臺時,應注意天線排列整齊或施作天線格柵等美化設施,避免對景觀造成衝擊。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與其共站(構)基地臺或建物共用為原則。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基地臺天線不得違反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前項天線結構於室外之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並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基地臺天線為室外電波涵蓋者,其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於下列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一、大型基地臺:十五公尺。二、微型基地臺:八公尺。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特者,其為室外電波涵蓋所設置…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設置者之基地臺射頻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始得設置使用。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基地臺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二、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應符合環境部所訂「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中非職業場所之公眾於環境中曝露各頻段之限制時變電場…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為改善或避免設置者間無線電頻率之干擾,設置者間須自行協調基地臺之設置地點及頻道安排,或運用其他有效技術至改善為止。設置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其他經核准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自行與其設置者協調處理。前二項如…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設置者應設置供語音使用之基地臺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須達四小時以上。但其設置因技術、空間或其他因素之限制,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偏遠地區設置於建築物上之大型基地臺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