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設置程序及審驗 第4條 設置者辦理基地臺登錄時,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送或傳輸相關基地臺規格及設置地點等資料,並知會設置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