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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4條 報驗義務人輸入應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放行:一、已取得驗證登錄,未依本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標示。二、已申請而未取得驗證登錄。三、已取得驗證登錄,經邊境查核不符合,其情形可以改正。四…
  2. 行政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5條 報驗義務人輸入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得准許先行放行:一、輸入商品有檢驗不合格紀錄或經購(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且其後輸入同品名、貨品分類號列、型式、製造商及廠牌之商品,未經連續二批三倍數量檢驗合格。…
  3. 行政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8條 先行放行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應派員封存;其他則由檢驗機關(構)視情況抽批封存,至少五批抽一批: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先行放行。二、依第四條第一項先行放行。三、依第五條第二項先行放行。四、報驗義務人於…
  4. 行政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9條 …機關(構)同意以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事由先行放行後,取得商品驗證登錄或商品驗證登錄授權放行通知書者,視為取得商品型式認可,檢驗機關(構)除依前項查核外,並應取樣檢驗。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驗義務人應事先向檢驗機關(…
  5.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6.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2條 經指定於報請逐批檢驗前,應先申請型式認可之特定商品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情形者,得免經型式認可,依本辦法辦理。
  7.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3條 …但經指定公告樣品數量者,不在此限。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指商品輸出維修後再輸入者。三、緊急維修品:指供限時維修之資訊類維修品及經指定公告之維修品。
  8.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4條 免經型式認可商品報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供測試用者:於申請書註明係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出口資料及進口報單。三、緊急維修品:維修計畫書。前項第三款維修計畫書,應載明被維修…
  9.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5條 免經型式認可商品報驗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審查符合後,發給商品免經型式認可證明。前項審查時,檢驗機關得派員抽批查核。
  10.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6條 取得免經型式認可證明之商品,得逕行運出廠場或輸入。
  11.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7條 報驗義務人取得第五條商品免經型式認可證明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核銷:一、供測試用者: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該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核銷。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報驗時出口資料符合者,逕行核銷。三、緊急維修品: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
  12.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9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免經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應撤銷之。
  13.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10條 取得免經型式認可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免經型式認可:一、逾核銷期間未完成核銷者。二、核銷數量不符者。依前項第一款事由廢止者,商品免經型式認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14.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11條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報驗義務人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一年內不得依本辦法報驗。
  15.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12條 商品經撤銷或廢止免經型式認可者,應依本法報驗。
  16.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2條 經指定於報請逐批檢驗前應先取得型式認可之特定商品,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18.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型式,指商品之基本設計。本辦法所稱系列商品,指基本設計相同之商品。
  19.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4條 商品型式認可之申請人為商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20.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應依商品不同之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商品型式認可: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但申請人曾向檢驗機關申請商品型式認…
  21.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6條 …向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但大型或系統複雜商品,得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指定場所測試。二、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試驗:得向國內外經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之試驗室或經認證之驗證機構試驗室辦理。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由原…
  22.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商品型式認可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准予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使用商品檢驗標識。
  23.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8條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定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證書名義人得檢具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經檢驗機關審查核可者,換發證書。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商品型式認可。商品型式…
  24.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9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行申請商品型式認可。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之系列商品,應申請系列商品認可。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者,向檢驗機…
  25.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增列系列商品後,換發新證書,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26.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商品型式認可之審查,檢驗機關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以執行全部或部分測試。
  27.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檢具申請書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申請報驗,但已填具型式認可證書之證號者,免附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報驗義務人非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名義人時,應另檢具證書名義人授權文件。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型式試…
  28.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檢驗機關得依下列方式簡化其檢驗程序:一、書面審查:以書面方式核對型式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二、逐批檢核:逐批核對型式並開箱檢查,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三、抽批檢核:抽批核對型式並開箱檢查,符合者發給合格…
  29.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以詐偽方式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應撤銷之,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得逕為公告註銷。
  30.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一、經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二、經限期回收,屆期不回收。三、經限期提供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屆期未提供。四、未依本法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