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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 96 頁-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1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2條 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一、促進金融穩定。二、健全銀行業務。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5條 …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12條 本行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範圍如左:一、政府機關。二、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三、國際及國外金融機構。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14條 本行於必要時得分區委託公營銀行代理發行貨幣,視同國幣;其有關發行之資產與負債,均屬於本行。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19條 本行得對銀行辦理左列各項融通:一、合格票據之重貼現,其期限:工商票據不得超過九十天;農業票據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二、短期融通,其期限不得超過十天。三、擔保放款之再融通,其期限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本行對銀行之重貼現及其他融…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20條 …得設立各種基金,運用金融機構轉存之儲蓄存款及其他專款,辦理對銀行中、長期放款之再融通。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22條 本行得視金融及經濟狀況,隨時訂定銀行各種存款之最高利率,並核定銀行公會建議之各種放款利率之幅度。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23條 本行收管應適用銀行法規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並得於左列最高比率範圍內隨時調整各種存款及其他負債準備金比率,其調整及查核辦法,由本行定之:一、支票存款,百分之二十五。二、活期存款,百分之二十五。三、儲蓄存款…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25條 本行經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26條 本行得視金融狀況,於公開市場買賣由政府發行或保證債券及由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與承兌或保證之票據。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28條 本行於必要時,得就銀行辦理擔保放款之質物或抵押物,選擇若干種類,規定其最高貸放率。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29條 本行於必要時,得就銀行辦理購建房屋及購置耐久消費品貸款之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0條 本行就銀行辦理對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之融通,訂定辦法管理之。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2條 本行得於總行及分行所在地設立票據交換所,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之劃撥結算。在未設分行地點,並得委託其他公營銀行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之辦法,由本行定之。
-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5條 …本行辦理左列外匯業務: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二、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三、外匯之結購與結售。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稽催之監督。六…
- 行政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2條 中央印製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專營印製鈔券,並得印製政府重要文件及其他安全文件等業務,必要時經中央銀行核准,得經營有關印刷、製墨、造紙、印製器材製造、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
- 行政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19條 本廠總經理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總經理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工廠廠長由總經理提請中央銀行總裁核准後派用;科、室主任及工廠副廠長由總經理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
-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條及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訂定之。
-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2條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3條 …總餘額,係指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為辦理有價證券融資業務,而向銀行借入之資金。
-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4條 銀行對同一證券金融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一、全體銀行對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公司淨值六倍者。二、該公司對外負債超過其淨值十一.五倍者。證券金融公司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及倍數之切結書…
-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5條 全體銀行對辦理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證券商,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三.五倍者,銀行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證券商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
-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6條 銀行對證券商辦理以其自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且以自行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資金融通,其最高放款率不得超過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商經中央銀行同意之融資比率。銀行對證券承銷商因包銷股票,於承銷期間為履行包銷責任所需支付之價款…
-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7條 銀行對證券商辦理以其自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而非以自行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資金融通,不受第六條融資比率之限制。但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非以自行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切結書」。
- 行政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8條 銀行對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明細資料,應按月通報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如查明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有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情事者,移請金管會核處,並由銀行立即收回超逾貸放金額。
-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3條 …餘裕資金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已轉存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金庫)之餘額應繼續存放合作金庫,於屆期時得辦理續存。前項續存之存期每次以一年以內為限,並按合作金庫存款牌告利率機動計息,其未辦理續存之額度不予…
-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4條 …存或轉存;未續存或轉存之額度不予保留,得由信用合作社存入其他銀行或信用合作社:一、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日止,原轉存合作金庫、臺灣銀行、台北富邦銀行或高雄銀行部分,屆期…
-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4-1條 信用合作社將資金轉存指定銀行以外之其他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者,應就轉存機構之淨值(或社員權益)、資本適足率、逾期放款比率、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等,自訂轉存標準與限額等相關規範,提報其理事會通過,作為續存與轉存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