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19條 法規:中央銀行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總綱目 第三章 業務 第19條 本行得對銀行辦理左列各項融通:一、合格票據之重貼現,其期限:工商票據不得超過九十天;農業票據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二、短期融通,其期限不得超過十天。三、擔保放款之再融通,其期限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本行對銀行之重貼現及其他融通,得分別訂定最高限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