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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24條 海運快遞業者對於不符合海運快遞貨物條件之貨物,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專區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
  2. 行政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25條 …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專區業者違反第八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3. 行政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26條 …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4. 行政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27條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非快遞文件類之貨物申報為快遞文件類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
  5. 行政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28條 …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通關之貨物,以簡易申報單申報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
  6. 行政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29條 …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7. 行政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30條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
  8. 行政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31條 …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9. 行政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31-1條 …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合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廢止其登記。海運快遞業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前違反本辦法規定,其經海關裁處罰鍰之金額,不計入前項…
  10.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3條 承攬業申報海、空運貨物艙單,得依海空運業別及貨物類別不同,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公告。
  11.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5條 …未逾一年者,指於申請登記日起溯算一年期間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情事,致所漏關稅稅額、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五十萬元,或沒入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但違章情事經證明係因其他業者…
  12.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6條 …成核准登記後,海運承攬業者於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經海關裁處罰鍰合計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空運承攬業者於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經海…
  13.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8條 …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指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情事,致所漏關稅稅額、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萬元,或沒入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但違章情事經證明係因其他業…
  14.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1-1條 …行為之翌日起算未滿五年。四、於第一項場所從事與其所屬業者承攬貨物作業無關之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且自其行為之翌日起算未滿二年。領有承攬業作業證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承攬業應自其異動或離職之翌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線上方式向…
  15.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2條 承攬業對於所承攬運送之貨物,發現有走私、漏稅或其他違法情事時,應即通知當地海關,並將該貨物及相關資料送繳海關。承攬業遇有海關調查走私案件時,應切實配合協助辦理。
  16.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3條 承攬業辦理本法業務簽發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前項文件或電子資料,海關如有查核或調閱需求,經書面通知應行提供者,承攬業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日內提供。
  17.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6條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海運進口貨物艙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船舶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五小時完成申報。二、船舶非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申報。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
  18.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7條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海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船舶抵達前為之。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第一項貨物艙單,應填報下列事項:一、承攬運送貨物之託運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
  19.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8條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進口貨物艙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大於四小時者,應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二小時申報完成。二、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小於或…
  20.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9條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飛機起飛前為之。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第一項貨物艙單,應填報下列事項:一、承攬運送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件…
  21.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0條 承攬運送貨物未列入貨物艙單,或貨物艙單內所填列之事項與實際情形不符者,如有正當理由,得於下列時限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進口貨物艙單:(一)連線申報者:1.海運:(1)依第十六條規定時限…
  22.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1條 書面貨物艙單內所載事項不得任意塗抹或擦補,如需更正者,應在原填事項之上加一劃線後,另將正確事項填註,其更正處並應由承攬業者在旁簽章。
  23.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2條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快遞貨物或海運併櫃貨物之艙單,遇有短卸或溢卸之情事時,應繕具短卸或溢卸報告向海關提出。前項短卸或溢卸報告,應於下列時限內提出。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卸存海關監管場所之併櫃貨物:拆櫃完畢之…
  24.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3條 承攬業應依海關核發之特別准單、轉運准單、出口貨物放行通知等記載事項,以海關核准之方式,負責將該貨櫃(物)安全運送至海關指定地點或承載之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點收並裝運出口。海關如有指定路線或時限者,該承攬業者應予遵…
  25.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5條 承攬業辦理業務所填報之報告、申報單、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及所提供之提單、裝貨單或託運單等文件,應據實申報及提供,不得有詐欺、偽造或其他違法情事。
  26.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6條 …;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27.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8條 …;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28.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9條 …;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29.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30條 …;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30.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30-1條 承攬業者於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或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規定,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