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3條 法規: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承攬業申報海、空運貨物艙單,得依海空運業別及貨物類別不同,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