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承攬業,指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並經依本辦法核准登記。
本辦法所稱之承攬業員工,包括承攬業負責人。
承攬業申報海、空運貨物艙單,得依海空運業別及貨物類別不同,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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