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承攬業應依其海、空運業別,向海、空運業務關區申請完成核准登記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業務。承攬業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一、申請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一)承攬業之名稱、統一編號、營業地址、組織種類、經營業務範圍及資本額。(二)承攬業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號、國籍及住址。(三)申辦業務之種類(海運或空運)。二、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證件及其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即發還)。三、公司登記證明書及其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即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