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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3條 …理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因廢止撥用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應騰空移交中央主管機關接管。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管理機關已依計畫使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申請辦理變更為其他公用用途者,仍應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2.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接收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3.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
  4.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5.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6.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7.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8.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9.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10.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11.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12.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13.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14.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15.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16. 行政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指定…
  17.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交代,由上級主管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直屬主管派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因故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18.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主計長移交應造具清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印信。二、人員名冊。三、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四、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五、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當年度施政計畫截至交代日止之執…
  19.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清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單位章戳。二、未辦或未了案件。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四、其他應行移…
  20.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21.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主計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時,後任接收前任人員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人員接收;後任人員接收前任人員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
  22.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第四條規定之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一份存總處,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行政院核定。第五條規定之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一份函復移…
  23.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主計長及主管人員之移交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主計長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24.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主計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上級主管核定。
  25.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總處指定地點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26.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主計長或陳報單位主管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
  27.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21條 …設備設置,建築物起造人應建立並保留其管線竣工圖表等明細資料,移交該建築物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所有人負責保管。
  28.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構應將受理審查及審驗案件相關案卷資料,於委託終止日起一個月內移交本會。前項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第三項暫停者,審驗機構不得再受理新申請審查及審驗業務。但已受理申請審查及審驗之案件,應繼續辦理至完成審查或審驗為止。委託契約…
  29. 行政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總裁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未了之…
  30. 行政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