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第11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總處指定地點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