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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 23 頁-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6條 國防部、各司令部、各指揮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及七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料帳現況、異動狀況及生產紀錄,陳報國防部列管。
-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7條 …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時,國防部、各司令部、各指揮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應派員陪同,並知會運作單位。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申請設計製作、核醫藥物產製、輻射安全防護評估及提供研發技術服務,徵收使用規費及成本計算,依附表五;其收費基準,依個案契約或訂購單核實計算。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1條 …在節目上之呈現,屬節目編輯上合理之素材。二、該節目係他國業者產製,且未經電視事業後製者。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個月內補足者。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五、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定申請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停止運轉之生產製造設施之再使用或再運轉,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前條第一款情形為合格人員證書及在職證明。二、前條第二款情形為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明及在職證…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或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4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前項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停…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5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其處理…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6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一、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一年以上。二、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期間,經主管…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4條 …依監察院所定之格式。前項收據,得自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產製,並列印使用。無法使用前項網路申報系統收據者,政黨及政治團體之受贈收據,應自行印製及管理;擬參選人之空白受贈收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