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4條 法規: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第三章 收入 第14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開立之受贈收據,應依監察院所定之格式。前項收據,得自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產製,並列印使用。無法使用前項網路申報系統收據者,政黨及政治團體之受贈收據,應自行印製及管理;擬參選人之空白受贈收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領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