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6條 法規: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國防部、各司令部、各指揮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及七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料帳現況、異動狀況及生產紀錄,陳報國防部列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