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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 200 頁-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駐外機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後任接收。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及財物等編造下列移交清冊:一、公務用章戳清冊。二、經管業務案卷、案卷目錄及其他公務參考資料,並整訂成冊。三、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含公款、電腦、密碼清冊、業務法規彙編及其他公物財產等。四…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並簽名蓋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上級機關核定。駐外機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後任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分別於接收前任移交清冊時,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時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駐外機構首長卸任時,由屬員暫代該機構職務者,應視該員為後任首長。該員辦理交代時,應以卸任首長身分,依本細則辦理交代。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接收人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構)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前項之機關(構)首長,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1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下:一、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參事、副參事、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二、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館領事、總領事館領事、副領事。前項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因業務需要調…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3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及格。二、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及格,且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與擬任…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4條 簡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須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取得升任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二、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簡任職務。三、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簡任職務。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5條 薦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須符合第三條規定外,並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薦任職務一年。二、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薦任職務。三、曾任原行政院新聞局薦任職務,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6條 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繼續任用之派用人員,擔任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職務者,其資格仍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規定,不適用第三條至前條規定。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7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以不逾六年為原則,該次駐外期間內得在各駐外機構間調任,任滿調回外交部服務。前項期間,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上之需要,得延長或縮短;經延長者,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8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任同一職務滿六年,歷年年終考績(成)無一年列甲等者,不得再任駐外職務。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派用人員,除現職駐外機構派用人員外,尚包含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施行前後依職期輪調等規定調回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之回部辦事派用人員。
- 行政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項規定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對於駐外服務期間,依法晉升人員亦適用之。
- 行政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6條 …領事館各設主事一人至四人。前項主事,委任或薦任,其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 行政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9條 …交部得視事實需要,聘用專門人才,派在駐外使領館辦事。前項聘用人員名額,不得超過駐外使領館除館長外法定總員額百分之二。
- 行政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14條 使領館報經外交部核准,得就地遴用本國或外國國籍之人員為雇員。
- 行政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第15條 …、監督。各機關因業務需要設置之駐外機構,或派赴國外辦理業務之人員,亦應受所在地使館館長之監督。
-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5條 …為十人。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其駐外人員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得由各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另定編制表,並報行政院核定之。本通則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 行政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6條 …之各機關所指定之其他業務;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各機關駐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應受所屬之駐外機構館長指揮監督;其不服從館長工作協調、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館長得報請外交部核轉原派機關調整其職務。駐外機構統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