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6條 法規: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繼續任用之派用人員,擔任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職務者,其資格仍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規定,不適用第三條至前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