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第二條至第六條所定駐外使領館館長以外之員額,外交部得視實際情況減少或不予設置。
- 第9條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聘用專門人才,派在駐外使領館辦事。前項聘用人員名額,不得超過駐外使領館除館長外法定總員額百分之二。
- 第10條使館館長承外交部之命綜理館務,辦理本國與駐在國間之外交業務及外交部所指定之其他事務,並指揮、監督轄區內之領館。使館所在地…
- 第11條使館館長未派定前、或奉准離開任所時,由外交部指定該館高級館員一人為代辦,其職掌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 第12條領館館長承外交部之命綜理館務,辦理領事業務及外交部所指定之其他事務。在同一駐在國內設有使館者,領館館長並應受使館館長之指…
- 第13條在未設領館之處所,得酌設商務代表處,或酌派名譽領事。
- 第15條使館內之附屬機構,依法律之規定設置之。前項附屬機構於秉承其主管機關之命辦理有關業務時,應受所在館館長之指揮、監督。各機關…
- 第16條使領館辦事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 第17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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